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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团美照明加工厂的无照经营

来源:福建塔罗科电子设备有限企业 发布时间:2018-12-14 点击次数:

调查:自2018年3月5日起,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,并取得营业执照,双方以恩平市横碚镇金村镇42号厂房为营业场所,未经江门合山光大许可,擅自收回订单。电器有限企业聘请20名临时工从事照明加工及经营活动。双方加工的照明产品包括南瓜灯、雪花灯及直线灯。截至本案时,双方共加工南瓜灯5120盏,加工成本0.2元/件,扣除成本0.028元/件;雪花灯6000盏,加工成本0.45元/件,扣除成本0.08元/件;直线灯3000盏,加工成本0.028元/件。加工成本0.15元/件,扣除成本0.023元/件。三个照明项目的加工费用共计4174元。扣除有关费用后,当事人违法所得692.36元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《无证经营查处办法》第二条的规定。本局于2018年5月8日立案调查。
    
    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身份证明、现场笔录和现场证据复印提取单、业务说明书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证明,可以相互核实。
    
     2018年6月5日,我局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通知,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(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号通知),通知当事人的事实、理由,处以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。当事人未提交他们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。
    
     根据上述非法事实和证据,当事人的行为违反《无证经营调查处理办法》第二条的规定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务院规定的法律、法规或者规定从事无照经营,构成无照经营。
    
    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,鉴于事后当事人可以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工作,提供全部事实,并且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,依照《行政诉讼暂行规定》第六条的规定,f.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》和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》第十八条第(二)款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。根据《未许可、未许可经营调查处理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列处罚:
    
    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,未按照江门市恩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(行政处罚)规定的方式向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款(否)。本人为限,本局可处以每日罚款金额百分之三的罚款。
    
     拒不接受上述处罚的,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,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。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    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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